9月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寻衅滋事一案。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2011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2015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迎江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批准逮捕。
2017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安庆市迎江区绿地二期B8栋地下负一层停车场内,手持匕首尾随被害人焦某某进入该停车场电梯内,在电梯自地下一层运行至一楼过程中,使用匕首抵住被害人颈部,并用手捂住被害人嘴巴威胁其不准出声,意图将被害人带出电梯进行殴打。电梯门在运行至一楼时被打开,被告人王某见电梯门口有人而作罢,并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其有前科,分别应当从重及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至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