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均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职工失业期间个人取得等级证书,并已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近日,我市出台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政策。凡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均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依据新政,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等级证书的,分别补贴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其中等级证书在省、市紧缺急需技能职业(工种)目录内的,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分别为初级(五级)1500元、中级(四级)2250元、高级(三级)3000元。
政策同时规定,职工失业期间个人取得等级证书,并已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等级证书,且所在企业已享受过就业资金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减半享受补贴。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除正常发放失业金待遇外,还为失业人员缴纳医保、发放生活补助、生育补助以及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等。同时,面向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和吸纳领金人员就业补贴,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三大功能作用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