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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 骑行有风险 同行需谨慎

  案件回放:

  2015年9月12日,市民李先生与蔡某、刘某等大约二十余人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午饭后,其他骑行者陆续返程,而蔡某、刘某与李先生等八人最后一同返程。在骑行返程途中,李先生在骑行的队尾,行至门头沟区109国道42公里900米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李先生被救护车送往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救治,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李先生的家属将陪同李先生返程的最后七位同行人,以及自行车协会一同告上法庭。经过二次审理,终审法院认为,同行七人在参加本次骑行活动中没有完全尽到骑行队友之间的帮助义务,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七人的过失行为对李先生死亡结果的原因力非常小,且七人在事发前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在事发后积极参与救助,因此酌定七人共赔偿李先生家属3.8万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的活动中,造成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只有在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至于满足何种情况才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此法条并未详述规定,而是认定权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根据具体的群众性活动,根据案情,来判断安全保障义务内含如何,组织者是否做足了这些义务内容,具体联系本案,二审法院则认为,组织者除应承担一般骑行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外,还应承担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管理费用支出、督促骑行人员遵守基本的骑行安全常识等义务,一旦组织者和其他参加者违反上述各自的注意义务,未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则此前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就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义务违反者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说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