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因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宋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7月14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吴某以某渣土公司陶某未支付其2000元利息为由,阻碍其施工。公安机关接警后,民警周某、陈某及辅警王某到达现场处理,吴某不听劝阻,打电话给其丈夫宋某称民警打其女儿,宋某到现场欲找陈某理论,被周某和王某拽住胳膊制止,同时,吴某与陈某又发生拉扯倒在地上并咬伤陈某左胳膊,宋某为挣脱控制咬伤王某左手无名指,并唆使其女儿咬伤陈某后背。
被告人吴某、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本次犯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太湖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宋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判决书11月14日生效。
法官提醒:公安民警依法处警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如果自身利益与执法行为发生冲突,应当克制情绪,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阻碍执法、暴力袭警的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