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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收彩礼 分手需返还


  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徐桥人民法庭审结了原告吴某与被告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吴某彩礼30000元。

  原告吴某(男)与被告汪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农村习俗,吴某在订婚时给付汪某一定数量的彩礼。交往中,双方产生矛盾,在协商解除婚约过程中,虽经乡村干部调解,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原告吴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汪某返还彩礼88000元。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做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虽主张被告返还彩礼88000元,但无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汪某返还原告吴某彩礼3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11月16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词: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