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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虚拟货币的迷途与选择

  案情回放:原告高某与被告包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1月,被告以投资少收益多而动员高某投资购买蒂克币,高某信以为真便同意购买。2017年1月18日,被告将高某带至被告男朋友曹某处并拿出pos机,用高某银行卡刷走21000元。后高某于2017年2月11日刷走25000元,于2017年3月16日刷走15000元,共计刷走53040元。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通过曹某向高某转账7050元、于2017年3月11日通过现金方式向高某支付1万元,被告告知高某这17050元为蒂克币的收益,并承诺以后每月均有收益。但此后被告再未向高某支付过收益。高某认为被告以投资经营蒂克币为由收取高某53040元,现仅退给高某17050元,剩余35990元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为,蒂克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蒂克币”类似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载明: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案例中高某与包某之间关于“蒂克币”的债务为非法债务,高某委托曹某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迷途货币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