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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摩托车碰撞致人死亡 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

  不久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陶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依法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他没有上诉。1月7日判决书生效。

  2017年8月23日6时47分,被告人陶某某驾驶一辆变形拖拉机由南向北转弯进入皖江大道机动车道时与由西向东谢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谢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谢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陶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赔偿款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36万元,当日支付20万元,余款16万元在2018年2月28日前付清,被害人亲属对陶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