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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启动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为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改善我省空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大气环境执法检查,自3月6日起,省大气督查组对我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据了解,这是我省历史上最大规模,调动了全省所有的环境监察力量,对16个省辖地市开展全面督查,持续保持打击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据了解,此次督查从今年3月份开始至2019年3月。督察主要采用常规督查和强化督查两种形式。常规督查主要是对已经完成PM2.5阶段性目标的,每月开展2周督查;对未完成PM2.5阶段性目标的,不间断驻地督查。

  此次督查内容主要为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煤散烧清理取缔情况。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情况、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各类扬烟尘污染整治情况。“冬季封土”实施情况。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整治取缔情况。烟花爆竹禁放措施落实情况。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及岸电设施改造建设情况。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检查高污染车辆限行、机动车环保检测措施等落实情况。机动车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重型车辆绕行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各地超常规措施执行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省环保厅“双随机”抽查企业及厅领导批示的有关环境信访案件等。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以省大气办名义交被督查市政府,并抄送被督查市环保局。同时,督促地方严肃查处,举一反三,尽快整改到位。一般性问题整改情况可由被督查市环保部门直接向督查组反馈,督查组每天汇总上报。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省环保厅定期向相关市发督办通报,进一步督促落实;相关市环保局需书面反馈督办问题整改情况,逐一销号。对督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的情况,“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以及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省环保厅定期向社会公开,移交相关方面进一步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对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集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且大气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的城市,省环保厅将进行挂牌督办或公开约谈市政府负责人,并视情况同步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切实发挥督查震慑效果。对有关地方环境违法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将纳入省级环保督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