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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4月1日起申报


 记者从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获悉,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4月1日至6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申报和书面稽核范围为已在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申报内容涉及2018年3月申报单位实有职工人数,以及2017年申报单位月均职工工资总额和2017年参保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收入(当年新参保职工申报金额为起薪当月工资收入)。

  各参保单位应于4月10日前,凭单位介绍信携带U盘,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电子数据并领取纸质资料。6月15前办结申报工作。其中,市本级参保单位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时均应提交《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和由本单位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等。参保单位以本单位2017年1至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以参保人员2017年1至12月份的工资总额作为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2017年1至12月份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各险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职工个人各险种采用同一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关键词:基数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