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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搬离被拍房屋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回放: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每人继承10㎡的房产;被告吴甲继承54.73㎡的房产。判决生效后,吴甲、朱某某未能主动履行义务,吴某1等六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告知、通知,吴甲仍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司对涉案房屋予以公开拍卖。竞买人周某某竞得该房屋,但吴甲仍拒不搬离房屋。

  法院以被告人吴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更是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情形进行了细化的规定,而此案中吴甲先是拒绝履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后在法院对涉案房屋拍卖并做出所有权转移的裁定书后,仍然拒绝搬出房屋,其行为已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于认定一些“老赖”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