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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华因受贿一审被判5年

  6月22日上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庆市委宣传部原常务副部长张金华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金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缴纳的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金华,原任安庆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2003年8月至2013年12月先后任望江县委常委、副县长,望江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望江县委副书记、代县长,望江县委副书记、县长,望江县委书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望江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某等13家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拨付、项目申报、工程施工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3.8万元、购物卡5.4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1100克,折合人民币共计238.08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金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93.8万元、购物卡5.4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1100克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8.08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金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在庭审中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张金华到案后积极退缴受贿犯罪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金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金华当庭表示服判。被告人亲友、部分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案件旁听。

关键词:张金华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