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请问我市最低工资不包含项目的内容,病假工资和连续6个月病假后疾病救济金是如何发放的,依据是什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尊敬的来信人:您好!关于反映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2.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安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0556-5897023,地址: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332号,如有其他疑问请与上述机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