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这一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的时间,目的是建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实施以来,乡风文明明显提高,但也有一些人,利用政策动起了“歪脑筋”,结果却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家住桐城市新渡镇的胡某是“新农村建设”的受益者之一,2005年,胡某通过购买新农村统一建设房屋,取得了某房屋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时间一久,胡某起了心思,想在院落内加建几间房,经过与邻居朱某协商,朱某同意了将两家之间的院落围墙拆除,便于胡某建房。房子建好后,朱某发现胡某加建的房屋侵占了他家的地基,且二楼阳台朝自己院落开窗,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多次协商不成,朱某将胡某,以及承包房屋建设的戴某一起告上法庭。
桐城市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前往两人家中实地察看,并去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查明后认为,“新农村建设”的原则本就是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凡是购买新农村统一建设房屋的农民,都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土地,接受统一管理。胡某未经批准,将规划的院落擅自改建两层房屋并占用了公共道路,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且损害了邻居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7月17日判令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而戴某是接受胡某的委托承建,与胡某之间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违法建设的故意,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