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1日,家住桐城市大关镇的林某像往常一样驾驶摩托车外出,不料却发生交通事故惹祸上身。
当天下午2时许,林某驾车途经兴尔旺大市场时,与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摩托车上的乘坐人汪某腿部受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林某与胡某各负事故的主次责任。汪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伤残十级,花去医疗费等共计159158元。本以为保险公司能够承担赔偿责任,可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而且林某并非车主,该摩托车是其亲戚韩某的,15万元的赔偿一下子落到林某一人的肩上,林某选择了逃避。
2018年5月,汪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与韩某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立即与林某和韩某联系,可两人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无奈,承办法官到林某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得知林某家境贫寒,无力承担15万元的赔偿款。承办法官通过村委会找到了林某和韩某两人。鉴于肇事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需要驾驶员自行赔偿,且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希望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及法律的震慑力,林某和韩某主动表示,同意协商赔偿事宜。考虑到林某的家境情况,汪某也做出让步。
8月21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林某赔偿汪某损失74500元,韩某对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