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付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盗窃,被告人昌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因犯非法拘禁一案。依法认定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赵某某、昌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缓刑一年以及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责令被告人付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7日,被害人黎某某被网友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被告人付某某担任主任的安庆市迎江区一传销窝点,后被告人昌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三人在付某某的指示下非法限制被害人黎某某人身自由,其中昌某某看管黎某某7天、李某某看管黎某某4天、赵某某看管黎某某10天。2017年10月23日,被害人黎某某趁看管人员不备逃离传销组织控制。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付某某发现被害人黎某某被扣在传销组织的手机上支付宝的“蚂蚁借呗”有额度,遂汇报传销组织上级赵某,从黎某某的蚂蚁借呗借出10000元至黎某某支付宝账户后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之后转账至支付宝账号。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黎某某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昌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因传销而非法拘禁他人,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付某某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昌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因传销拘禁他人,均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至庭审中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根据四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该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昌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