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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龙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判三年二个月,罚金三十万元

  5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宿松县审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燕子龙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燕子龙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退缴的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燕子龙利用其担任宿松县长铺镇镇长、党委书记、宿松县住建局局长、宿松县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宿松县审计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2.2万元、购物卡1.4万元、瑞士名爵手表一只、苹果和三星S6手机各一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价值共计84.8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燕子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4.8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燕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属于坦白,且到案后退缴了违法所得,主动缴纳了罚金,均可从轻处罚。根据燕子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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