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男子毕某某抢劫一案。依法认定毕某某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晚22时,被害人张某某骑电瓶车至安庆市某学校附近时,被告人毕某某驾驶电瓶车从张某某后方超过,调头骑行至张某某正前方停下,趁张某某不备强行将其从正在行驶的电瓶车上拽下,拖至路边的绿化带,捂住张某某的嘴并索要钱财,张某某在挣扎过程中将毕某某手指头咬断、皮带拉断。张某某称没钱并呼喊救命,毕某某见手指流血,又害怕事发后被公安机关打击,遂骑车离开,在现场遗留断指一截、上衣一件、皮带一条。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毕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毕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其自愿认罪,根据其以上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采纳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