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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还袭警 刑拘没商量!

  日前,被告人石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已于12月15日生效。

  2018年9月7日晚,被告人石某酒后驾驶小货车行驶至江塘乡江塘街附近,见有交警在前面查酒驾,遂将其驾驶的车辆停靠在路边后准备弃车逃离,现场执勤的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刘某甲发现后上前制止,石某为逃避交警查处用拳头击打刘某甲面部,民警刘某乙、宫某等人见状即上前控制石某,石某拒不配合民警现场检查,并以拳打脚踢、牙咬、谩骂等方式抗拒民警执法,抢夺民警手中的荧光指挥棒,拒不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2018年9月11日,经太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宫某、刘某甲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8年9月10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官释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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