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我身体不太舒服,就让女儿替我去药房买一盒感冒冲剂回家后才发现药买错了。我立马带着女儿将药原封不动送回药房,想换另一盒感冒药,结果却遭到了药房的拒绝。事情发生不过才过了十几分钟,药也没有拆封,为什么就不能退换呢?”3月4日,市民夏女士来电向记者“吐槽”。
夏女士认为购买的药品包装完好,又保留了购物票据,在手里停留的时间很短暂,药品为何不给退换?夏女士一脸不满地说道,“我真正要买的药价格要比买错的药贵,换药的话我还要额外加钱。”可是她和药房工作人员沟通了半天,却仍遭到拒绝,她认为药房的做法等于是“霸王条款”,对消费者非常不公平。
针对夏女士的遭遇,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据悉,药品在被消费者买回家后,家里的环境、温度不一定适合药物存放,被消费者退回的药物不能保证与售出时的状态完全一样,会影响再次销售。另一方面,把没有保障的药品二次销售给消费者,侵害的仍是消费者权益。不过,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有的药房愿意给消费者退换药也是可以的。而该药房拒绝给夏女士换药的做法合乎法律规定,并非“霸王条款”。事后记者将采访所得反馈给夏女士,夏女士也表示了赞同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