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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否返还 自然有说“法”

  我国一些地方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作为婚礼的传统习俗一直被延续到今天,并且彩礼这样一个习俗被大多数人认可。很多老百姓认为,只有在女方悔婚的情况下,才应当退还彩礼。其实不然,那么什么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呢?让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尚未进行结婚登记 彩礼应返还

  今年3月,宜秀区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礼金、戒指、手镯均当庭予以返还。

  据法院调查,2018年12月15日原告李某(男)与被告洪某(女)经洪某小姨介绍相识,李某分别于当月21日、22日和次月2日三次到洪某家,送上烟酒等礼物共计1500元。2018年12月29日,被告洪某与其亲属到原告李某家“看人家”,原告李某给付被告洪某见面礼金6800元,并给女方亲属每人包了400元的红包;次年的1月,原告李某为被告洪某购买了价值11037元的金手镯一只、价值1363元的金戒指一枚。

  不久之后,被告洪某以身份证丢失等为由,迟迟不与原告李某领取结婚证,期间双方未有过任何接触,被告洪某拒接原告李某的电话。

  原告李某因此诉至宜秀区法院,请求被告洪某返还自己给付洪某的礼金12300元、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一枚。

  宜秀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到庭进行了调解,明确告知双方,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不能以缔结婚约的由头来索取财物。调解中,双方就彩礼的数额发生激烈的冲突,对给付金额均不能达成一致。

  为了防止双方进一步发生冲突,调解员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调解,通过悉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原被告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洪某于调解协议签收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3400元、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只;原告李某不得再骚扰被告洪某及其家人。

  婚前隐瞒部分事实婚后短暂共同生活 彩礼应返还

  在另一起案件中,双方登记结婚后短暂共同生活,一方要求离婚,则应当退还彩礼钱,退还金额按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衡量。

  2016年4月,徐某与查某经人介绍相识,4月底确认恋爱关系,同年7月领取了结婚证。婚前,查某给付徐某彩礼15000元及三金(金耳环、金手镯、金戒指)。登记结婚后,双方并未举办婚礼。2017年2月,查某因得知徐某的父母亲系近亲结婚,便开始与徐某分居。后徐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查某离婚,并返还嫁妆;被告查某也要求徐某返还彩礼及三金。

  宜秀区法院诉调对接室受理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到庭进行了调解,当时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彩礼与嫁妆如何返还。此案中,因女方在婚前隐瞒了其父母系近亲结合的事实,虽然婚后原、被告双方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相互之间并未尽到相互扶持的义务、以及共同承担其他家庭事务的事实,财产亦未发生混同。调解员以上述事实出发,就彩礼和嫁妆的问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指出双方在婚姻中存在的过错,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徐某和查某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徐某返还三金中的耳环、手镯,彩礼和嫁妆相抵,互不返还。

  结婚三天未共同生活 彩礼应返还

  经人介绍,两人成婚后三天妻子回娘家就不回来,丈夫提出离婚后,十几万元的彩礼能不能返还?太湖县法院去年4月10日就这一案件给出了说法。

  三十多岁的章某系太湖县新仓镇人,经人介绍与同镇离异女子李某相识,不久后结婚,2018年2月1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男方因结婚花去彩礼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因双方学历差距及性格原因,三朝回门后,李某一直住在娘家不愿回夫家,章某多次去接均未果。2018年3月,章某一纸诉状诉至太湖县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6万元。

  经审理查明,章某和李某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但返还的数额应当进行区分判断,对于大笔财物现金,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亲戚之间的人情往来,可视情况不予返还;对用于烟、酒、食物等易耗物品,可以不予返还。

  在庭审中,法院对此案彩礼具体构成进行了调查,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彩礼返还的类型,分别做工作,使得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李某返还章某彩礼90000元。

  请听专业人士支招

  宜秀区法院郑法官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彩礼中除金钱部分需要返还外,有些实物也需要返还。比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适损耗后,可以列入返还的财产范围;但是对于衣物、化妆品、烟酒、食物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入返还的财产范围;至于返还彩礼的金额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另外,由于现实操作中给付彩礼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致使一些彩礼纠纷中追讨者往往拿不出证据而败诉,因此法官建议,赠送彩礼可通过介绍人、中间人进行,而且,女方父母不宜接受彩礼,最好由女方以个人名义办理存折自行处理,这样既可证明彩礼的去向,也可避免父母成为彩礼返还的连带责任者。

  据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朱律师介绍,彩礼返还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必须返还彩礼:第一种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情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情形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不过,适用后两种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所以说彩礼的退还,并不以哪一方悔婚为要件。

  朱律师建议,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签订一个协议书进行约定,若经过相处之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可将订婚时、订婚后给付的彩礼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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