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隐私,不能随意泄露给他人,否则将构成犯罪。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蕴藏无限商机,各式各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也接踵而来。不久前,桐城市人民法院就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曾是上海一家医疗器械科技公司的部门主管,在任期间,掌握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2018年8月底,王某回到桐城自己创业,并招聘多人,利用其在上海公司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向公民打电话营销保健品。截止到案发日,王某利用非法持有的5.8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的违法所得1.3万余元。2019年1月28日,王某将1.3万元违法所得退缴。
桐城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营利活动,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自由和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