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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统一执行新基数

  自5月1日起,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统一执行新基数。

  根据社保新政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使用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分为九个缴费档次。5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3556.22元和2711.24元。

  执行新基数后,我市对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下调了5月和6月份缴费金额。如需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可到本人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申报调整。收入低的可选择低缴费基数,以减轻缴费负担,增加持续参保能力;收入高的可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便自己将来退休后,获得较高水平的养老金,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个人无意愿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统一按照参保人上一年度缴费档次确认。以后,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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