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郑某原系北票市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于2005年退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北票市建筑工程公司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2013年3月25日,北票市建筑工程公司确定职工安置补偿项目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买断工龄费用合计约1600余万元;此款已划入建筑公司账户。郑某认为公司现存的公共积累基本都是企业2000年歇业前的固定资产变现额,属于全体职工创造的积累,应属于包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集体所有,故请求法院判令:给原告及251名退休职工在内全体职工公共积累分红。
法院判决:本案被告未吸收职工入股,原告亦未持有企业股金或其他形式股份,故原告要求分红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案例中建筑公司的退休职工郑某认为集体企业的房屋征收补偿1600万元是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对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进行分红。但首先该1600万元补偿款补偿内容包括企业的房屋补偿和其他补偿,那么应当为建筑公司的企业资产,其次,根据规定,此1600万元如果为集体企业资产也需要先清偿各种债务,即使有剩余财产也需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最后,建筑公司的资产全部由国家投入,未吸收职工入股,根据规定,分红的前提条件是持有本企业股金,即入股分红、按股分红。因此郑某要求分配企业资产和分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