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传统习俗,夫妻双方缔结婚姻之前,会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彩礼钱,但是若在交付彩礼 并且双方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一方要求离婚,则应当退还彩礼钱,退还金额按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衡量。5月 21日,宜秀区法院法官就遇上这事,他们是如何解决的呢?
2016年4月,徐某与查某经人介绍相识,4月底确认恋爱关系,同年7月双方领取结婚证。婚前,查某给付徐某彩礼15000元及三 金(耳环、手镯、戒指)。结婚后,双方并未举办婚礼。2017年2月,查某因得知徐某母亲系近亲结婚,便开始与徐某分居。后 徐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查某离婚,并返还嫁妆;但被告查某同时要求徐某返还彩礼及三金。
宜秀区法院诉调对接室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到庭进行了调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有关彩礼与嫁妆如何返还。在这 起案件中,因女方在婚前隐瞒了其父母系近亲结合的事实,虽然婚后原、被告双方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但考虑到双方在婚 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相互之间并未尽到相互扶持的义务,以及共同承担其他家庭事务的事实,财产亦未发生混同。
调解员以该事实出发,就彩礼和嫁妆的问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指出双方在婚姻中存在的过错,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诉 前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徐某和查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三金中的耳环、手镯,彩礼和嫁妆相抵,互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