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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伤残津贴和抚恤金待遇调整

  日前,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对市本级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后,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4元、155元、146元、137元;调整后的每月伤残津贴低于3088元、2917元、2744元、2573元的,分别按照3088元、2917元、2744元、2573元计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前的抚恤金水平低于2018年度全省平均抚恤金水平(108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此次市本级符合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共203人,其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52人,人均月增加143.4元;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151人,人均月增加73.7元。同时,相关部门对已拨付的2020年1—2月份的伤残津贴和抚恤金进行了补付,补付部分已随调整后的3月份待遇一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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