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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自愿接受监督 失信修复 让失信者“再上岗”

  近日,望江县法院向安徽某商业银行发出第1号司法建议书,建议该行对其员工倪某恢复上岗,并与该行管理层召开座谈会,希望对司法建议研究处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被执行人倪某系安徽某商业银行正式员工,因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未能履行义务被列为失信人员,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3月,单位对其给予待岗处理。

  在执行申请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倪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倪某于2020年12月主动用其自住的唯一住房作价抵偿孙某的全部债务,与其他案件的申请人也达成和解并承诺按期履行,自愿接受债权人、法院的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倪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法院认为倪某的行为符合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失信行为予以修复。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让执行更有温度,法院建议银行恢复倪某上岗。

  该银行党委重视司法建议,2021年3月26日,经该行党委会研究,同意倪某恢复上岗。

  法官提醒:

  信用惩戒是负面处罚措施,通过记录信用污点,让失信者打上烙印,在生活中处处受限。信用修复则具有正面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失信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两者共用,让失信者在压力和动力的驱使下主动履行义务,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同时,法院也会对信用修复者实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不符合信用修复的情况将立即恢复信用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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