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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帮他人流转犯罪资金 7人被判刑

  将自己的实名制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卡交给他人,就可以轻松赚取“快钱”,可实际上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不久前,由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七人被处以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卢某某等7人为牟利,分工合作,在多地使用11人名下42张银行卡、22个支付结算工具(支付宝、微信),帮助上游网络犯罪转移违法资金4483312.83元,并从中获取百分之三的提成。

  吴某某等7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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