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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散布虚假信息,获刑一年

 案例

  张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败诉。2020年7月28日,为了泄愤,张某打着实名举报的幌子,在网络上,虚构某法官枉法裁判的事实。为了进一步制造事端,吸引关注,张某指使多人参与顶帖、评论、转发,故意混淆视听,将抹黑、攻击的对象从某法官扩大到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诱导社会公众质疑审判工作。张某将案涉帖子链接转发到了39个微信群,在微信群发红包,吸引关注。截至2020年8月7日,帖子点击量显示已达到1072460次,跟帖评论256条。

  2020年9月7日,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编造虚假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本案中,张某在诉求未得到支持情况下,恶意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大肆传播,严重损害了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张金金律师表示,近年来,国家加大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对利用网络手段,违法维权,加大惩处力度。本案中,张某不服法院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和民事抗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使用违法路径维权,得不偿失。

  此外,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取费用后,不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在网络空间,大肆推广、推送,博人眼球,恶意引发关注,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张金金律师提醒,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项基本内容,文明上网,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参加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六期),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

 

(整理: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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