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3月27日讯 最近一段时间,明光市嘉山宾馆挂牌出售后引发了闽、皖两地投资商近千万元投资纠纷的事情在当地百姓以及一些福建投资商中传得沸沸扬扬。特别是当地国土局在纠纷中的行为让不少投资商十分同情闽商王长芳遭遇的尴尬。
投资千万竟难受益
2005年,福建投资商王长芳经朋友介绍结识了明光当地投资商锁鸿慧、锁鸿杰姐弟,并获知明光市政府即将出让该市政府招待所嘉山宾馆的信息。经过考察,福建投资商王长芳认为嘉山宾馆项目可行,遂决定进行投资开发。但是随后发生的事情却让王长芳始料不及。
王长芳告诉记者,他于2005年4月14日向锁鸿慧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全权办理竞买事宜,随后以1280万元(其中含有王长芳认为向锁鸿慧拆借的300万元)的价格竞得了嘉山宾馆全部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并和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与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王长芳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并将嘉山宾馆交付给王长芳。
王长芳表示,考虑到锁鸿慧是明光当地人,他在竞买取得嘉山宾馆后有意向和锁氏姐弟成立合资公司合作经营,并暂时委托锁氏姐弟管理嘉山宾馆。然而,在他们申请成立合资公司期间,双方在经营、规划以及资金投入方面都发生了严重分歧,遂停止合资公司的申报。双方多次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宾馆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又在锁氏姐弟的掌握下。“我投资了却不能受益!”这让王长芳非常气愤。
法院判决突然“失效”
2005年11月,王长芳向滁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锁氏姐弟停止侵权。
2005年12月19日滁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验证后认定:王长芳通过竞买取得嘉山宾馆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事实清楚,该事实有王长芳领取的嘉山宾馆《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卷证实。滁州中院遂依法判令锁氏姐弟停止对嘉山宾馆的侵害,将宾馆交还原告王长芳。
赢了官司的王长芳并没有赢得好心情,2006年1月6日,明光市国土局突然下发一纸《房地产权证》注销决定,再次让王长芳陷入绝境。王长芳表示,明光市国土局以漏登、错登为由撤销了他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使得法院失去了证据依据,法院的判决也等于自行作废。国土局这样做实际上就等于强行认定了嘉山宾馆是他和锁鸿慧合伙购买的。
本想投资却打官司
面对这样的尴尬,心灰意冷的王长芳表示他绝对不愿意再和锁氏姐弟继续合作,并提出两套解决纠纷的方案:第一是他继续经营宾馆,偿还找锁氏姐弟拆借的300万资金及利息,并额外赔偿其50万元;第二是他退出经营,锁氏姐弟只需将他投入的980万元本金偿还。
王长芳告诉记者,作为一个商人他觉得自己已经作出了很大让步,但锁氏姐弟既不愿意退出经营,也无法退还他的本钱。为此他多次找到明光市市委、市政府以及分管招商的市领导,希望能够给予协调,可惜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中的王长芳只好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能够撤销明光市国土局的注销其《房地产权证》的决定。
根据规定,行政诉讼的受理审结时间是60天,如果情况特殊还可再延长30天。自从3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后,王长芳唯一能做的就是苦苦等待。
“我大老远带钱是来投资的,并不是来打官司的!”王长芳对国土局的做法非常不理解,也非常不满意当地市政府的调解,“虽然讲的是打开门来招商,但是做的却是关起门来坑商!”
宾馆到底归谁所有?
3月23日,记者来到明光市就此事展开了实地调查。据了解,对于明光市,嘉山宾馆的出让改造是该市近年来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如果一切顺利,嘉山宾馆将会被改造成一个三星级的大型宾馆和一些附带的商住项目,将给当地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是自从发生纠纷后该工程一直停滞。
在嘉山宾馆的办公室里记者见到了该纠纷的另一方,嘉山宾馆副总经理锁鸿杰。他承认自己目前确实是嘉山宾馆的实际管理者,但同时向记者强调他们和王长芳是合作关系,因此嘉山宾馆的所有权应该是双方共有的。锁鸿杰向记者出示了其姐锁鸿慧授权委托王长芳购买土地的授权书以及转款600万元的存根复印件,以证明他们和王长芳是嘉山宾馆的共同所有者。但是记者在滁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中看见,锁氏姐弟当时也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证据,法院并没有采信。
当记者问及锁氏姐弟为什么没有接受王长芳提出的协商解决方案时,锁鸿杰向记者表示,他们认为自己也应该是嘉山宾馆的合法权属人,而且王长芳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结束之前,他无法接受调解。
当地官员避而不谈
由于明光市政府以及国土局对嘉山宾馆房地产权的突然注销行为,可能最终成为决定谁将在纠纷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主导因素,记者试图联系采访明光市分管国土和招商的万瑞健副市长、明光市国土资源局刘建民局长,但该市安排了法制办工作人员黄辉接受采访。
黄辉向记者表示,之所以在滁州中院以房产证、土地证为主要依据对该案进行判决后,还注销《房地产权证》,是因为王长芳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取得的行政行为有瑕疵。黄辉表示,政府部门是应锁鸿慧的申请,对发证的过程进行复查,发现当时发证时确实出现了漏登锁鸿慧,遂依法作出了注销决定。黄辉同时表示,《房地产权证》应该发给王长芳和锁鸿慧两人,在发证过程中漏登记锁鸿慧的名字是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他们这种自查自纠行为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黄辉因此认为王长芳起诉锁鸿慧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他告诉记者政府此前已经做过调解工作,但是现在在诉讼结束之前,也不便调解。
法律人士质疑政府做法
针对明光市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回答,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合肥市国土资源部门有关法律顾问表示,国有土地的挂牌出让是非常复杂的过程,也有着严谨的法律程序。在发放《房地产权证》之前还需要签订“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挂牌成交确认书”等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就此次纠纷现有材料来看,当先期签订的“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挂牌成交确认书”同时指向王长芳一个人(即均系王长芳本人签订合同)时,仅仅凭最终的《房地产权证》漏登锁鸿慧为理由,就注销原来的产权登记是站不住脚的。并且注销《房地产权证》这样的重要的权属证件还需要事先征求持有者的意见,一般不会草率决定。
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的周安安律师同样对明光市政府的做法表示了异议:滁州中院的判决在先,依此我们可以认为锁鸿慧不是嘉山宾馆的权属人(如果锁鸿慧上诉后被改判另当别论),一个对土地没有权属的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注销他人土地,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另外,明光市国土局下发注销《房地产权证》决定的文件表明,是锁鸿慧提出了注销申请,这又和该局所说的“自查自纠”相矛盾。(孙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