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秀兵 文章来源:安庆新闻网 点击数: 日期:2008-5-12 9:54:27
市民江女士:我和丈夫原来都是安庆市某企业职工,现在我们已失业多年,并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请问,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谁发呢?
安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与信访科程科长告诉记者,根据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