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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动自行车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2013-3-24 16:43:5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件回放:2012年12月份,太湖县一菜市场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年事已高的张某被一辆飞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伤。太湖县交警大队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控制了肇事者刘某。民警发现刘某一身酒气,意识到其可能属于酒后驾驶,依法将他带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后经检测,肇事者刘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4.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不久后,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韦国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因为这是判断刘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涉及到刘某是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体。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划入机动车范畴。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现行电动自行车类型浮动于机动与非机动车标准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对象条件要求。所以说本案中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如果达到上述标准,人民法院判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笔者认为仅依据行业内部的技术性规定来界定并给予刑事处罚,有与罪行法定原则背道而驰的嫌疑。
  案件整理:律师 金吕锋
作者: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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