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小事砍伤人 真心悔过得谅解
6月17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办案检察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今年2月2日14时左右,经过一年的打拼,不到27岁的曹某某开着自家的小车欢欢喜喜回家过年。不曾想途中汪某某不让路,由此引发了口角,进而双方大打出手,曹某某用砍刀砍伤汪某某,汪某某经鉴定构成轻伤,曹某某被刑事拘留并被逮捕。
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提审了曹某某,曹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希望能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曹某某的妻子也找到检察官,反映其与受害人汪某某既是亲戚又是乡邻,家中孩子又小,希望检察官做做工作,让汪某某能谅解曹某某的鲁莽行为。检察官将这一信息及时传递到受害方后,受害方表示同意,但需在经济上得到相应补偿。
鉴于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双方又有和解意愿,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承办检察官启动了刑事和解程序。承办检察官首先审查了此案是否符合和解的法定条件,是否存在受胁迫、利诱等违法情况。检察官主动释法说理,向被害人汪某某解释其伤情鉴定以及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标准,说明曹某某的家庭状况和积极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检察官在做曹某某工作时,讲明邻里纠纷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如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有酌定从轻情节。双方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经过协商,达成了曹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12.06万元的和解协议。
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曹某某的刑事责任。曹某某家属也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承办检察官立即对该案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程序,评估认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达成了和解,且受害人的伤情仍需进一步鉴定,对其继续羁押已没有必要性,经分管检察长批准,次日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作者:姚云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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