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用地受查处
一旅游公司违法用地被卫星遥感监测,我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处罚后,该企业依然置若罔闻。近日,迎江区法院经安庆中院指定对该案予以强制执行,该院行政庭从受理至执结仅用13天,6月19日就督促该企业自动履行了义务。
2011年2月,被执行人安徽小龙山旅游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宜秀区罗岭镇小龙山社区的4亩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11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到后,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对其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12年8月对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间,被执行人未要求陈述和申辩。
2012年10月,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安徽小龙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土地面积除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整(8万元)。2013年1月,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下发了《罚款催缴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缴纳罚款,且已超过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故申请执行人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经过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该案件由迎江区法院管辖。
迎江区法院在接到中院裁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议,认为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在确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后,执行人员立即与被执行申请人取得了联系。被执行人起初对法院执行工作并不予理解和配合,使得执行过程一度严重受阻。行政庭执行人员一次又一次的跟被执行人沟通,向其讲明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向其陈述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经过多次的沟通和引导,被执行人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并主动将罚款履行完毕。
作者:王丽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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