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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2013-9-23 14:29:00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安庆实际,市政府出台了《安庆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设立“安庆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安庆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试行)》规定,设立“安庆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2013年度市本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县(市)、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突出产业创新

  引导企业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研发项目、进行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重点新产品等各类创新认定,加大力度招引新兴产业企业及研发总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质量提升。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的给予拨款额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式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对市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投资落户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新增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实际投资额10%、最高300万元资助。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的企业,研发总部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实际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等。

  鼓励创新载体建设及成果产业化

  引导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创新中心、实体研究院、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培育创新创业群落,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新获批准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以我市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协同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已认定并经省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等。

  鼓励创新创业

  引导高校、院所级留学归国科研人员及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创业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产业化,促进创新主体和创新成果大量涌现。鼓励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自主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给予资助。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技术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给予补贴;对其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资助。鼓励发明创造。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给予资助。对当年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50件、1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企业发明专利授权一年内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列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增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建立科技创新项目库,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市级认定工作,重点引导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培育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创新活力。建立安庆市科技创新项目库,对项目库内涉及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给予资助。组织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经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5万元。组织开展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符合我市平台管理要求,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当年新建且有营业收入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2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资助。实施农业科技、社会发展、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我市农业科技、社会发展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50万元的资助;每年选择促进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软科学课题进行资助。

  鼓励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

  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资助和进站的院士和博士后生活补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及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限名额),年薪10万元以上,且所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按其工资收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个人。对获得全国、全省创新创业大赛奖的参赛团队(单位)予以奖励。对获得全国、全省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完成人予以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作者:张培农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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