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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力还债 债权人诉请股东还款缺依据被驳回

2013-9-23 14:31:1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公司欠货款拒不偿还,债权人认为两公司财产已被两个股东抽空,遂诉请法院要求公司和股东共同承担责任。18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两股东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乔安与吴山系顺万汽车装潢公司的股东,乔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该公司多次向原告施贵购买汽车装潢材料,货款总计四万余元,公司已付六千余元,乔安以个人名义代公司支付一万余元,至今尚欠一万八千余元。为此,施贵将该公司与乔安、吴山一并起诉到迎江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该笔欠款,乔、吴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施某诉称,该公司已无任何资产。因两股东抽逃出资,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向施贵购买汽车装潢材料,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收到施货物后,未能支付相应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货款的给付责任。因此,施要求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两股东已经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能认定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因此,原告要求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公司给付施贵货款;驳回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同时提醒,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抽逃出资亦属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之损失,理应获得赔偿。具体来说,第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第二,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作者:周芸 迎丰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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