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不够花 幼子要求父亲增加
父母于2012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的月600元生活费难以应付孩子日常开支。七岁儿子廖军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承担教育费的一半。11月1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部分支持了寥军的诉讼请求。
原告寥军父母寥一贵、李春于2012年7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原告由母亲李春抚养,寥一贵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所需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寥一贵应将生活费汇至李春银行账户。随着物价上涨,生活费应作适当调整。离婚后,寥一贵将工资卡交至李春处,李春自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每月支取600元作为原告生活费,其后因资金不足未支取,寥一贵亦未以其他方式支付生活费。原告现已结束在幼儿园的学习,即将上小学,报名参加了暑假班,费用计950元。今年6月份,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寥一贵一次性补齐拖欠的原告生活费计3000元;被告从2013年8月份开始由每月给付600元生活费增加至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原告所需费用按离婚协议由被告承担一半;被告给付原告幼小衔接班学费950元的一半475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与原告母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并承担教育费的一半,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3年3月至7月计5个月的生活费3000元及暑假班费用475元。根据原告现上小学、被告现收入情况,结合本地物价水平,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教育、医疗等费用仍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由被告承担一半。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生活费3000元及暑假班费用475元。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作者:车荣 迎丰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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