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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未能支付后期购房款

2013-11-5 17:12:36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以非银行按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房,后夫妻离婚未能支付后期房款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11月1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依法支持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30日,被告柳林夫妇与原告安庆碧桂园公司签订了认购书一份,认购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双方于同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该房屋,总价款为584433元,付款方式为非银行按揭分期付款,于签订合同时支付233773元,于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175330元,于2012年2月29日支付175330元。如买受人逾期付款,则承担如下责任:1、逾期在90日内,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照累积应付款的15%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按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两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33773元,第二期、第三期购房款未支付,原告通过挂号信,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两被告联系地址送达已到期应缴款通知书,并以律师函的形式催促被告履行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的义务。但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
 
  在签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1月份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本案房产及老家的一套房屋归男方所有,位于老家另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购房款,现被告拖欠购房款未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双方现已离婚,但双方仍应共同偿还。法院遂判决两被告支付给原告购房款3506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文中人为化名)
作者:迎丰 车荣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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