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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合致人重伤 被判缓刑悔不当初

2013-11-18 17:18:06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现在车辆这么多,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公安部门已作出决定,轻微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但宜秀区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伤害案件却是因为双方在协商中言语不合,造成一方动手打人致对方重伤,面临判刑时才知道后悔。
 
  今年2月14日上午10时许,何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至龙眠山路圣翔花苑门前时,在非机动车道内与汪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及乘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其子女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天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汪某胜得知其妹夫汪某被撞后立即赶到现场,之后与何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打了何某上身三四拳,没想到,这几拳却将被害人何某打伤。
 
  随后被害人何某被送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脾脏破裂,行脾脏切除手术。经安庆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出院后,被告人汪某胜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暂时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16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赔偿协议、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足以认定。
 
  宜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所在社区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因此对被告人汪某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汪某胜没有上诉,11月15日判决已生效
作者:何燕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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