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强迫他人非法传销
被害人李某某被传销组织骗来后受到拘禁殴打,在被拘禁十余天后,李某某不堪忍受,从六楼跳下摔成重伤。11月26日,传销组织成员之一、被告人余某某被迎江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这是该传销组第8名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
2012年11月22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成员孙某某(已判决)以合伙开服装店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安庆后,按照刘某某(已判决)的安排,和彭某某(在逃)一同将李某某从安庆汽车站接至迎江区湖心南路264号1栋1单元606室的传销窝点。途中,孙某某以查看李某某手机为由骗走其手机,防止其同外界联络。进入该传销窝点后,蔡某某(在逃)安排李某、昂某某、朱某某(三人均已判决)、余某勇(在逃)给被害人李某某上课,向其强行灌输传销信息;被告人余某某与李某、昂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樊某某等人负责看管、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防止其离开房间。期间,因李某某反抗,被告人余某某与谢某某(已判决)等人将其摔倒在地并对其脸部、腿部进行殴打。蔡某某离开后,樊某某延续之前的安排。2012年11月26日,李某某被迫交出2800元购买一份“产品”,但仍被限制人身自由。
2012年12月1日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将孙某某约至该传销窝点的六楼平台谈话,期间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某情绪激动翻出平台外。孙某某见状遂电话通知樊某某,樊某某随即和余某勇一同赶到平台,在劝说过程中李某某从六楼平台跳下(经安庆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全身多处严重骨折影响神经系统,其损伤程度为重伤)。2013年9月12日,云南省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受李某某委托,对李某某的伤残作出鉴定意见:脊柱的损伤属九级伤残;骨盆的损伤属十级伤残;右下肢截瘫属四级伤残。案发后,樊某某、孙某某、昂某某等人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共计17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对被害人非法拘禁多日,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伤残,且曾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胡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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