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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升级改造 立碑砸伤路人

2013-12-3 14:29:20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审结了一起因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赔偿纠纷。
 
  新仓镇至江塘乡起始端事发时正处于道路升级改造过程中,由太湖县某开发公司负责施工,在土沟的填埋土坝上的正中间立有一块用水泥砖砌成的宽约1米、高约0.8米的警示碑。2013年1月28日傍晚,受害者朱某肩挑农家肥到自家田地,侧身经过事故地点一旁土坝时,因土坝较窄、天色昏暗及本人疲劳等原因,不慎脚滑触扳警示碑,致警示碑倒塌,砸伤朱某左小腿,被立即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伤情严重,朱某左小腿被截肢,花去医疗费数万元。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朱某亲属等人认为,该段道路是在新仓镇范围内,新仓镇人民政府应负有赔偿责任,要求新仓镇人民政府支付赔偿款。因时近春节,新仓镇人民政府从抢救伤者和维稳的角度出发,筹措资金17万元先行垫付抢救受害者朱某治疗费用。后因赔偿问题各方自行协商无果,受害人朱某为此诉至太湖县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和新仓镇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诉称自己受伤前长期在浙江省舟山市务工,回家过春节遭此横祸,要求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获得的赔偿款项,双方因赔偿标准是适用安徽省农村居民标准还是适用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产生较大争议。
 
  为了查清事实,办案人员远赴受害人务工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一带,对受害人朱某的务工地点进行了详细走访,调查核实了雇主的证言;同时,深入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在当地派出所对受害人的暂住登记信息进行取证,确定了受害人朱某在浙江省舟山市有合法暂住证明,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客观事实。
 
  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对办案人员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在法庭的主持下,分清了是非责任:太湖县某开发公司所立警示碑位置不当,且警示碑用水泥砖垒堆叠成,碑体不够坚固,开发公司应当预见到行人经过立有警示碑便道出入田间的危险性,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于该起事故的发生,某开发公司具有重大过错,是该起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太湖县新仓镇人民政府并非该公路升级改造的建设单位,亦与该起事故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受害人朱某明知该道路正处于升级改造中,且开发公司已设置了相应的警示碑,仍然在傍晚多次挑担经过事故发生地,受害人朱某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由某开发公司赔偿受害人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0万元,新仓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
作者:李国文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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