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转让门面房 房东索要1万元“转租同意费”
近日,市民丁先生来电:去年7月,我在市区承租了一门面房经营饭店,由于多种原因现准备转让,但房东却要求我支付1万元“转租同意费”。为尽快转让店铺,我只得答应,现不知道是否能要求房东返还这笔钱。
“这家门面房是我在2012年7月1日承租的,用于经营小型饭店,合同于2015年6月30日到期。合同约定,转租时应事先经过房东的同意。”丁先生说:“今年9月,出于多种原因,我准备离开安庆回老家,于是便找了下家转租,并连同店内的所有物品一并转让。我将转让(饭店)的事情告诉了房东,希望能得到他的同意,但房东却要求我支付1万元‘转租同意费’,而且先期收取的租房押金2000元也不退还给我。当时为了尽快转让饭店,我只好答应了他的要求,但我认为房东如此做法是极不合理的。不知道是否能要求房东返还这笔费用,请《安庆晚报》帮忙咨询。”
12月9日,记者为此来到了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解。王敏律师告诉记者说:“依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并没有权利要求承租人支付‘转租同意费’。因此,出租人收取转租手续费于法无据,构成不当得利。丁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人返还费用。”
作者:张丽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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