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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变更 保证人不知情

2013-12-24 17:02:5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就借款期限重新达成协议后,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责任?12月17日,迎江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认定保证人的责任并不当然免除。
 
  2013年4月,许前向张华生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汪风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2013年6月,许前、张华生约定,还款延期一个月。因许前未能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张华生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许前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汪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汪风辩称,许前、张华生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他书面同意,故其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前向张华生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有权请求返还借款。汪风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担保关系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虽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而原告起诉并未超过以原合同约定期限为基础法定保证期限,故原告要求汪风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有据,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汪雨情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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