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贴砖摔伤 雇主理应担责
12月26日,太湖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2月28日下午,双方在领取调解书时,被告即时履行了赔偿义务,给付原告人民币18000元。
2013年11月11日,周某某到法院起诉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周某某诉称,2012年10月24日下午,原告在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庆丰村新农村建设工地贴外墙瓷砖时,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原告L1椎体爆裂骨折,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医院治疗33天,花去医疗费30668.55元。事故发生后,经原告申请,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事故进行了调解。调委会经调查查明,户主李志国将自己房屋主体建筑工程承包给泥工孙胜意,外墙贴瓷砖工程承包给被告,被告及其雇佣的原告利用孙胜意使用的脚手架进行施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对该事故多次进行调解,但是被告均未到场,后在被告未到场的情况下,原告与孙胜意、李志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损失128000元由被告、泥工孙胜意、房主李志国三人平均负担,每人承担赔偿数额为42660元,孙胜意、李志国均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因被告不愿进行赔偿,故原告向太湖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42660元。
随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但均无法联系上。经与原告沟通,得知被告与其妻子都在外地打工,不在住所地。于是,承办法官通过特快专递将民事诉状等材料邮寄到被告住所地。12月25日,承办法官得知被告在家人通知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当即从外地回来,并且向专业人士进行了咨询,希望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与原告进行联系,转达了被告的调解意愿,原告也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但是需要对方一次性付清。因被告表示还要外出务工,希望尽快开庭调解,同时原告也希望早点了结此事,法官约好双方当事人于次日进行调解。
12月26日下午,在被告、原告代理人到场后,经过承办法官分析证据、释法析理,被告与原告亦有远亲关系,被告愿意给予原告赔偿,但是原告提出的数额太大。在原告代理人反复做原告工作后,双方都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了原告赔偿款18000元。一起复杂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得到圆满处理,双方都满意而归。
作者:段姣莲 施启政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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