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送东西遇到“飞来”灾祸
自己给别人送相关生活用品,站在岸头与公司法人谈业务,被突然断裂的钢丝绳及滑轮横扫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面对这种情况,该由谁来为他赔偿?2月18日,枞阳县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2年11月1日上午11时30分许,皖顺航008号吸沙船带班负责人李某给被帮工人即船主王某送相关生活用品,站在枞阳顺安船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顺安公司)的岸头与顺安公司法人谈业务时,被该公司正在作业、突然断裂的钢丝绳及滑轮横扫受伤,李某当即被送往枞阳县医院住院治疗,先后经过两次住院,2013年11月15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73606.43元。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查明:顺安公司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操作也未按规定进行;公司领导不按程序现场进行指挥,对李某进入危险区亦未加以制止;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李某撤离工作岗位给王某送生活用品,停留在危险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李某、王某承担相应责任。
此案诉讼到枞阳县法院后,原告李某请求判令顺安公司与王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4万余元;顺安公司辩称事故是李某请求帮忙牵引吸水管时发生的,自己是帮工人,损失应由被帮工人王某承担;李某擅入生产区有一定的过错,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则辩称已全权委托李某管理008号吸沙船,对李某与顺安公司如何协商维修船舶不知情,维修现场未设警示牌,事故发生是顺安公司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故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枞阳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引起本案的事故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是因帮工人顺安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等原因引起的,顺安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帮工关系,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顺安公司与王某对受害人李某的损失要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撤离岗位进入生产区自身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公司与王某的赔偿责任。故顺安公司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60%即146021元,王某赔偿30%即73010元。
作者:何军宏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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