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为何还被撤销?
2014年4月22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患有精神病的叶某某离婚登记被法院依法撤销。
经法庭审理查明,该案原告叶某某与第三人黄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结婚后叶某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曾于2012年9月到安庆等地医院住院多日,后按医嘱带药回家治疗。但黄某某却与叶某某于2013年12月到太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处对两人提交的结婚证、协议书审查后当场办理了离婚登记,发给了离婚证。原告叶某某的监护人(叶某某之兄)提出原告患有精神病且在治疗中,签订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未尽审查义务,故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太湖县民政局具有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对两人申请离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当场发给离婚证,程序虽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原告叶某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单独同意离婚的行为无效,两人离婚登记当然无效,遂依法判决撤销太湖县民政局于2013年12月23日所发给叶某某和黄某某的离婚证。
作者:祝太平 张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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