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投递失败,定购协议违约谁担责?
案情回放:2012年5月13日,祝某定购某公司开发的小区住房一套,双方为此签订了《定购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了房屋的面积和总价款,并约定:如祝某在2012年5月20日前付款,可享受优惠,祝某自愿向该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含定金)的30%,如协议签订,该公司有义务在2012年5月20日前为祝某保留房屋;如祝某未能按期支付首付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逾期达15日的,该公司有权解除定购协议并将该房屋另售他人,所付定金不予返还。上述定购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收到了祝某向其支付的定金,并出具了收据。同年6月11日,该公司出具《签约确认单》,确认祝某定购房屋的折后总价款,以及首付款,祝某分别于当日和7月30日向该公司支付首付款445000元。同年8月13日,该公司向祝某邮寄《催告签约函》,但因投递失败被退回,8月21日,该公司向祝某邮寄《解约通知书》,称其未答复签约函,故要求解除定购协议,且不予退还定金。然而,祝某称其并未收到确认函件,要求补签买卖合同,否则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已付定金和全部首付款及利息。但由于争议房屋已由该公司售予他人,祝某遂诉至法院。
韦国律师点评:本案中,祝某与该公司就房屋签订的《定购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祝某付完首付款之后,履行了定购协议的相关约定。此后,该公司向其邮寄催告签约函,但由于投递失败,致使祝某未收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该公司要求签订买卖合同的要约未能生效。该公司在未确定祝某是否收到催告签约函以及是否同意签订买卖合同承诺的情况下,即单方通知祝某解除定购协议,该行为明显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定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该公司应向祝某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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