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调整
记者9月2日从安庆市医保中心获悉,为不断完善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积极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对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做出调整。
扩大了支付范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降低起付标准,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每年60元调整为40元。市区继续实行参保人员就近划片定点就诊制度,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参保人员就诊管理办法。完善结算办法,发生额低于或等于定点人员全年门诊统筹费总额60%的,统筹基金按发生额据实支付。发生额超过定点人员全年门诊统筹费总额的60%,但未超出总额的,统筹基金除按发生额据实支付外,结余部分的10%补偿给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额超出定点人员全年门诊统筹费总额的,总额内合规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总额且在20%以内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超出总额20%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调整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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