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肖像权是否被侵犯?
编辑同志:
我前几天上网,无意中在一知名网站上看到了某整形医院的广告,广告上是两张眼部以下面部整容的前后对比照片。我曾经在这家整形医院做过整容手术,一眼就认出这个广告上使用的是我的整容照片。我想知道,该整形医院在没有得到我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我的照片,这样的行为算侵犯我的肖像权吗?我能否要求赔偿? 读者:叶宁
叶宁读者:
记者将你的问题反映给引江律师事务所周国清律师,周律师认为,该整形医院使用了你的照片,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故你不能要求整形医院对此进行赔偿。
周律师介绍,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律层面上规定的肖像权,是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的。虽然提到肖像,人们想到的往往是通过面部来区分,似乎只要涉及到人脸就是侵犯肖像权。然而,法律意义上,肖像的本质特征在于是否可以表现出特定人的影像,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形象标识性。如果照片不能再现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照片内容就是某特定人的形象,就不能被称为肖像。
周律师表示,根据你的情况,整容照片中只有你脸的下半部分,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不能反映你相貌的综合特征,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你要求整形医院进行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作者:程呈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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