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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管”员工证件防跳槽

2014-10-24 19:45:40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法官表示:扣押员工证件是违法行为,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现实生活中,一些劳动者的不辞而别导致了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自身企业发展的稳定性,在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关系期间,利用自己的地位,要求“保管”劳动者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等个人证件。并且,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拒绝返还个人相关证件或者协助办理转移手续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对此,记者选取了两件真实案例,采访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徐杨,徐杨表示,用人单位扣押员工证件的行为违法,若劳动者遇用人单位扣押证件,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案例回放】

  [案例一]去年8月份,小王离开家乡来到外地的一家私营餐馆工作。餐馆经理在录用他的同时把他的身份证收走,说是在其离开餐馆时才归还。小王认为老板的做法不合法,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餐馆老板归还了小王被扣押的身份证。

  [案例二]2002年7月,大学刚毕业的小陈被上海某建筑构件制品公司招聘录用,从事公司的产品试验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小陈在工作期间,由公司出资参加了行业的岗位培训,取得了行业协会发放的《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因工作需要该证书被公司保管。2005年12月,小陈辞职得到公司领导同意。然而小陈辞职后,多次要求公司返还自己的从业资格证书,却遭到公司的拒绝。于是小陈告到法院要求解决。在法庭审理中,小陈认为,此从业资格证书是通过自己努力取得的,没有该从业资格证书会影响到再就业,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返还《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而公司方则认为,小陈是在工作期间,由公司出资1850元参加了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因此,公司请求法院不支持小陈的诉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由公司出资培训取得了资格证书,此资格证书系行业协会发放给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的,理应由小陈本人持有。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终结,小陈要求公司返还从业资格证书并无不当。公司拒绝返还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评析】

  由于当下劳动者的流动性大,为了企业的发展稳定或者公司财产安全等,某些用人单位会采取扣押员工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的方式,防止员工随意离职。然而,员工有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有离职的权利,用人单位扣押员工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利,且身份证和资格证等使用权应当归员工个人所有。

  上述两件案例均是由于企业扣押劳动者相关个人合法证件引发的劳动争议,但无疑案例中的两企业的做法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徐杨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违法后的相关法律后果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徐杨认为,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以扣押员工相关证件等不合法行为限制员工跳槽的行为明显不合法,并且也行不通,用人单位应当依靠科学的体制,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留住员工,而不是通过扣押员工的相关证件或者不配合办理员工转移手续等方式。他表示,求职者倘若遇到上述案例中同样的纠纷,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检举、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归还相关证件,通过法律保障和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的加强,来制止用人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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