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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能偿还房贷 置业公司连带担责

2014-11-5 17:06:3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业主按揭购房后未能依约支付银行贷款达60余万元,在催款无果后,安庆工商银行将两业主及安庆恒远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3日,迎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21日,安庆工商银行与王某某、程某某、恒远置业公司签订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王某某、程某某发放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66万元,用于购买坐落在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安庆恒大绿洲小区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如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加收30%的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置业公司在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前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约定于2013年12月21日向王某某、程某某履行了放款义务。

  王某某、程某某自2013年12月21日起依约还贷至2014年6月21日,2014年7月21日起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已逾期。2014年8月,银行通知安庆恒远置业公司进行协助催收无果。截至2014年10月10日,王某某、程某某共欠银行借款本金624045.90元,逾期本金12180.94元,逾期利息10517.14元。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王某某、程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后,王某某和程某某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包括给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等在内的违约责任,故银行要求王某某和程某某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并要求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和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工商银行借款本金636226.84元及利息,被告安庆恒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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